咨询热线:
139-0581-6548导语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业主参与表决”的具体操作如何认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具体操作路径。如果仅通知到业主投票或业主仅接受了表决票,但未投票或者明确表达意见的情况,是否可视同参与表决?小编认为在表决表送达到业主的情况下,对于没有投票或没有明确表达意见的业主,不应作为参与表决的范畴,只能视为参会但未表决。
再参照《民法典》的字面表述和精神,参与表决其实是一组连贯行为,参与并表决,二者缺一不可。因为选票送达业主后,业主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其拒绝投票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其对于需投票的议题不发表意见。那是否可以计入弃权票呢?小编认为,如果明确表达弃权,弃权票也是一个明确意见的表达,未明确表达意见的,就不应该计入弃权票或者从多票。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各方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解读。小篇认为,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解释的情况下,参会未表决是否能计入从多票或者弃权票,具体操作还是遵循本小区目前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的规定来决定能否计入及计入哪一种意见。